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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024-03-01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即是它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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