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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有用吗

2024-02-16 来源:九壹网

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关注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具体的技术实现。如果一个企业销售的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并非专利侵权行为,那么在依法维权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企业的主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但一个官司能否胜诉,由诸多因素所决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的有效性

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关注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具体的技术实现。因此,如果一个企业销售的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并非专利侵权行为,那么在依法维权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企业的主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但一个官司能否胜诉,由诸多因素所决定,既有事实方面的因素,法律适用方面的因素。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发问、辩论程序,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结合证据作出判决。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拓展延伸

销售外观专利产品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外观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而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因此,如果一个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其外观专利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另外,一些特定情况下,销售外观专利产品可能会构成侵权。例如,如果一个公司销售的产品与专利产品极为相似,且该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解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一产品,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如果一个公司销售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混淆,导致消费者认为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同一产品,那么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因此,销售外观专利产品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以及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相似性、混淆性等。

结语

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等。法院会根据专利法规定以及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在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及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此外,还需要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则专利侵权成立;如果外观设计不同且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则专利侵权不成立。总之,在销售外观专利产品侵权打官司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并进行专业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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