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专项活动是为了维护公正法律的实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专项检查中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纠正。涉及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高检院要求各监管场所设立举报箱,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要反馈调查核实的情况。各级检察院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
法律分析
这次专项活动旨在清除和纠正过去几年中违法处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案件,同时查处一批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公正法律的实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使执法为民的宗旨得以贯彻。
专项检查活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逐人逐案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案件及时纠正。涉及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高检院要求各监管场所设立举报箱,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要反馈调查核实的情况。为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各级检察院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分管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到位,发生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检察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检查情况实施每月通报制度。
拓展延伸
近日,高检院发布了一项重要举措,即设立举报箱,旨在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司法公开、公正、公平的执着追求,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设立举报箱是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的具体落实。公民有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而举报箱正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这一权利而设立的。举报箱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不当司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举报箱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举报。在举报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恶意举报,以免对正常司法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举报箱的设立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总之,高检院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是我国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结语
这次专项活动是为了维护公正法律的实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专项检查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纠正。涉及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高检院要求各监管场所设立举报箱,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要反馈调查核实的情况。各级检察院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分管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到位,发生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检察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检查情况实施每月通报制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