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权异议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对于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刑事诉讼的结果与他们能否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紧密相关,故他们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外,公诉人与自诉人、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程序包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出后停止原先确定的程序,等待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生效,最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