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随着金融市场复杂性的不断提高,证券基金经济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增加。监管机构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信息分析、风险评估、智能执法等方面。同时,金融从业机构和投资者也应积极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例如智能投顾、风险控制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证券投资者因投资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的证券自律组织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七十三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机构,因从事基金业务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金融风险情报库、加强技术规范等措施,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和治理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控制、管理制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银行开展先进金融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