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名单的认定上,《管理办法》列举了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五类情形: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