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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补贴政策

来源:九壹网

安徽独生子女费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每月不低于20元的医疗保健费,直至子女满16周岁。退休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获得一次性补贴。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在土地调整和分配中增加一人份额。提供安置补助、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优惠。无子女夫妻收养一个子女的也适用该规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法律分析

从领取证明当月起,每月向独生子女支付不低于20元的医疗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退休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承包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分配集体收入时,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的,增加一人的比例;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每户增加30%以上的比例,安置补助和组织农村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和其他奖励、优惠。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适用前款规定。

安徽独生子女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结语

安徽省的独生子女费标准如下: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调整承包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和分配集体收入时,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增加一人的比例;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和组织农村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时,享受照顾和其他奖励、优惠;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适用相同规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四)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五)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六)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老年福利和养老等保障制度时,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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