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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会失去权利吗?

2023-10-17 来源:九壹网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天数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1、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2、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约定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或者认为其属于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主张诉讼时效说的认为,索赔期限届满则承包人丧失胜诉权;主张除斥期间说的认为,索赔期间届满则承包人不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也消灭。但是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均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索赔期限的约定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1.加强合同审核,重视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公司法务部应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对于合同约定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公司法务部要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交代清楚,告知其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2.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守承包人必须严格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例如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等),并做好送达签收的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尽量使用EMS寄送,并按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地址和联系人送达。3.全面考虑索赔费用,做好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阶段,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无论是否已经得到发包人确认,承包人都应当在编制结算报告时一并主张,一旦结算完成,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则很难得到认可。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以结算具有终局性为由不再支持承包人的索赔请求。风险提示: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材料繁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停工窝工、不可抗力等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时,若承包人不及时向发包人索赔,日后往往很难证明,因此一旦出现索赔事项,施工企业最好及时索赔。

超出工程保修期,发包人是否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质量索赔?

不一定。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超出工程保修期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承担维修义务,但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侵权赔偿。风险提示: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可以主张吗?

1、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可以主张支付利息。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风险提示:垫资的计息时间: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人是否应免责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债务担保注意事项: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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