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车主共同承担,事故处理完后,可向修理厂提出追偿。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可向修理厂要求相应车辆损失,协商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刮了一辆网约车,人没事,走保险修车,对方要求误工费,
刮擦网约车,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都没有误工费。只有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由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了收入的,才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营运车辆被追尾怎样讨要误工费1、营运车辆想要在被追尾以后讨要误工费,首先要满足对方是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情况,这样才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如果被追尾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2、如果对方不给误工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营运车辆的营业执照,收入证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递交法院;3、在法院立案以后,会约定当事人按照约定时间出庭;4、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误工费合理的话,一般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误工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的车出远门办事,被别人车撞坏,对方全责,我报警了,对面保险公司出面把送去修理场几个人在外面又回不了家?
撞车,对方全责,又不想对我赔付的处理办法: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与对方协商不成起诉时的重要证据;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或由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其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个小事故,我是一辆车,另一辆电动车,然后我负责,电动车负责,现在对方拒绝拿钱我的车修理不能得到4s我需要提前支付修理费
1、如果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误工费,还有汽车维修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费用等。 2、如果不是全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辆在修理厂碰了,保险公司不理赔吗?
法律分析: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辆在修理厂碰了,保险公司不理赔吗?
法律分析: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