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一、改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遗嘱更改不需要什么手续,立遗嘱人有权利更改或撤销自己立的遗嘱;但如果是公证遗嘱就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什么时候会丧失效力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没有法定事由是不会失效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失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