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要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需提供相关凭证。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事实根据。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债权人要求支付利息,应提供相关约定或逾期催告证据。借贷关系有担保人,原告应提供担保人的证据和信息。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拓展延伸
债务纠纷诉讼中的关键举证问题
在债务纠纷诉讼中,举证问题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当事人应注意保留与债务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其次,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篡改或伪造证据。此外,需要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如倒装推定、合理怀疑等,有助于提高举证的效力。还应注意举证时限,及时准备和提交证据。最后,与律师合作,咨询专业意见,能够为债务纠纷诉讼的举证问题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解答。
结语
在债务纠纷诉讼中,举证问题至关重要。保留相关证据,确保真实完整。了解举证责任,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与律师合作,咨询专业意见,提高举证效力。注意举证时限,及时准备提交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