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的一种制度。公安机关把案子侦破后,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于是又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让其补充侦查一些证据。一个月之内必须又再送过来。一个案子有两次补充侦查机会。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所以,补充侦查的原因是证据不足。但如果前期都已经调取到了充足的证据,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