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外资企业法人所需的材料: 1、企业关于 法定代表人 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 董事会成员 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 签订的合同 (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企业营业执照 、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 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 7、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8、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