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分割开,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