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5、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一、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证人证言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