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刑事谅解书
2009年8月12日,本人执行公务期间,赵xx与本人产生纠纷,赵xx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赵xx于2009年12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xx被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赵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15200.00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35000.00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赵××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李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