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移交检察院的处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会对该卖假药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审查;如果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将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批准逮捕;如果是公安直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完毕就移交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