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时间
2022年12月1日开通男兵应征报名窗口,之后全年均可报名!
男兵:2022年12月1日开通男兵应征报名窗口,之后全年均可报名!上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18时前。
女兵:上半年应征报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18时前。
二、征集对象及年龄:
男兵: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女兵: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参加2023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大学新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五、优待政策
(一)升学复学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4.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5.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规模,由每年的5000人扩大到8000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6.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 (指初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 省内部分高校退役士兵在政策范围内可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
7.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士兵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报考军校。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 满足相应条件可以报考军队院校。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士兵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 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3.士兵提干。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可以提干,主要条件为参加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入伍一年半以后,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4.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至26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三)退役安置
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4)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2.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1)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①担任军官满16年的;②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③服役满20年的;④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2)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①担任军士满16年的;②服役满18年的;③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六、政治荣誉
1.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具有光荣传统、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人民军队,“一人当兵、全家光荣”,青年学生参军入伍后,县(市、区)政府为其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
2.服役期间在部队立功受奖,县(市、区)人武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慰问、送立功喜报。
3.现役军人享有优先购票、优先进站,在机场值机、安检、登机都有专门通道。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免费或价格优惠。
4.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成立五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军人家庭遇有困难,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5.国家出台《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
七、应征程序
男青年应征入伍程序:网上报名、初检初审、体检政考、役前教育、定兵公示、批准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