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滞纳金主要是指企业未按时缴纳或归还某类款项,从而按照款项金额、比例和天数对应向未归还企业收取的一种款项。其中较为普遍的是税收滞纳金和贷款滞纳金。
2、目前规定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的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中,第三项为税收滞纳金、第八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判断企业缴纳的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应主要参考上面两项规定。
3、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是因未足额缴纳税款,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此项滞纳金是不得扣除的。
4、另外,如果此项滞纳金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比如是企业法人或股东向银行借款未按时归还产生的滞纳金,则也不能在企业计算所得税前扣除此类滞纳金。
5、综上,企业缴纳的滞纳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要看两方面:
(1)是否是税款滞纳金,如果是则不能扣除;
(2)在不是税款滞纳金的前提下,产生滞纳金的行为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如果不相关也不得扣除。
其他情况下滞纳金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