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就是双方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承诺假一罚十”,消费者信赖其承诺购买了商品,买卖双方之间就有了这个关于加倍赔偿的协议。事后证明该商品确是假货,经营者就应当依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假一罚十”,而不能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罚三”。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我国法律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个规定就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不少经营者不知道这个规定,在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自己对某些情况下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即使当时消费者签字同意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个重要强制性规定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网店的经营者在网页上说明自己对某些商品不承担无理由退货责任,而这些商品又不属于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种说明未经消费者通过点击等方式确认,属于法律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