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也叫破产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
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作了两项不予宣告破产和一项中止破产程序的规定。即: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3)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着眼于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整顿和挽救,尽量减少破产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一达到破产界限就统统宣告破产。
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作了两项不予宣告破产和一项中止破产程序的规定。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3)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着眼于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整顿和挽救,尽量减少破产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一达到破产界限就统统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第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