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谁是承担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类型: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究竟哪一个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呢?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弄清谁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土地使用者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使用土地: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3.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毫无疑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受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转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受划拨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土地使用权到底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拥有呢?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人拥有。理由如下:第一,是否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看其是否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划拨时,都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接受方是土地使用权人,而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第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记入有关费用,而不记入“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无形资产,该单位不拥有此项无形资产,即不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根据上面提及的国税地[1988]15号文的规定,土地实际使用人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像这种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出租人很明显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法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出租土地使用权),而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