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遗弃,有对刚出生婴儿的遗弃;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遗弃或者对年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遗弃。认定其是否构成遗弃罪,主要从以下几个要点来看:
1、被遗弃的对象根据现行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相关规定,被遗弃的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被遗弃的情节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达到遗弃罪需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拒绝抚养有没有明确的标准?有!首先,抚养是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而,拒绝抚养则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具体表现如下: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应认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
(5)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历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上述行为的本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情节恶劣有没有界定?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表现于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3、遗弃行为的主体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譬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