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有什么从属性
留置权具有的成立、消灭、优先受偿权的从属性: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权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设定的条件
留置权设定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三、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