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诊认定
1、每年,医保中心安排具体检诊时间,指定定点医院为申请门诊补助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检诊认定,由检诊医院填写《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认定表》或《城镇居民门诊管理病种认定表》,并按项目要求规范填写,装订整理纳入病案室管理。
2、参检人员须持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保证及检诊相关材料(包括:住院病志或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
(二)抽查复检
初检后,对初检合格人员的就医信息进行抽查。医保中心安排具体时间,指定定点医院进行复检,以核查初检医院的检诊情况。复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复检不合格或不复检,取消病种补助资格。
(三)补助档案建立
检诊结束后,检诊医院将参检人员的检诊认定结果,通过金保系统网页上传,由经办部门导入数据库,生成门诊补助病种补助人员档案。
(四)检诊结果查询
每年1月1日,医保中心将检诊认定结果在医保网页上发布,参检人员可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在任意一所定点单位查询检诊结果。参保人员对检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到检诊医院查询检诊档案。
(五)定点就医备案
经认定符合补助标准的参保人,需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单位就医。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选定点:与医保中心签订门诊规定Ⅰ类病种门诊服务协议的
一、
二、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零售药店,多选无效。
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和淋巴结核患者必须选择定点专科医院就医;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复发性阿弗他溃疡、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五个病种限选二级以上医院就医;下肢静脉曲张限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门诊部就医。若上述病种患者同时患有其他病种,可在上述定点单位的基础上,另选一所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定点单位。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可选定点: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院校医院、乡镇卫生院。
1、结核病患者需选结核病专科医院、结核病防治所,慢性病毒性肝炎需选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区设传染科的二级医院。
2、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保证,直接到定点单位办理定点就医登记;由定点单位读卡、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网页上传至医保中心,建立患者定点档案。
3、每年1月份,往年已享受补助的患者可申请变更定点单位一次,由本人直接到新选定的定点单位办理即可。2月1日起医保网页将自动终止定点变更业务。无搬迁等特殊情况的年度内不再予以变更定点单位。
(六)慢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
门诊就医须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单位,持社保卡(或医保卡)结算,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且是治疗检诊认定合格病种的`医疗费用,按政策即时结算。
办理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区市县医保中心。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慢病初检时间和复检时间由市医保中心安排。每年1月1日可查询检诊结果。
扩展资料:
一、新农合慢性病申请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有哪些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记录;
4.检查治疗报告单;
5.近期一寸照片等申报材料
二、新农合慢性病申请办理流程
1.领取并填写《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审批表》;
2.将上述材料和《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审批表》提交镇合管站,镇合管站受理、初审、按申报病种分类整理汇总后上报县合管中心;
3.县合管中心组织县新农合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鉴定会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对鉴定符合条件的参合慢性病患者发给《新农合慢性病就诊证》,按规定享受新农民和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审批表3份;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报表3份;
3.带身份证号码、蓝底的一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4张;
4.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复印件1份;
5.本人住院病历一份;
6.本人电话号码和月工资额。
四、门诊慢性病申请办理流程
1.提供上述材料
2.市医保局和各区分局经办窗口对慢病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3.市医保局统一组织对慢性病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4.市医保局按参检病种进行分类,并联系体检医院。
5.市医保局和各区分局对管辖范围慢病人员进行参加体检通知
6.参加慢病体检人员要按照市或区医保局通知时间,准时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7.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慢性病认定
8.市医保局对经专家认定合格的慢病人员,将认定级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慢病卡号。并制作慢性病卡
9.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对认定上的慢病人员进行公示,发放慢性病卡,慢性病人员购买慢性病处方本。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17号)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