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确实困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同时也使该困难群体有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保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也就是说,对特困人员的供养不仅包括保障基本的生活,还包括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包括丧葬事宜。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这个办法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