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效。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来讲是从1998年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实施的,按照这个决定精神的要求,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