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情形
1、严格贯彻“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固定。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主观态度、作案手段、时间空间环境、侵害对象、动机、犯罪后态度、一贯表现等各个因素,对确实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极其严重条件、没有丝毫悔改表现等的最严重的犯罪,才能确认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考虑适用死刑。
2、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应该判处死刑,但是不时必须立即执行的,应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3、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的主体。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2)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使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果犯罪时怀孕,犯罪后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均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对嫌疑人作人工流产。
4、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致人死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杀人可以不判死刑情形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
1、共同杀人案件中,具体情节确实难以查清的。比如三个人共同犯罪,将他人拳打脚踢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脚究竟是谁踢的如果能认定,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这三人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
3、因为义愤杀人的。比如李某因为自己的孩子在村中作恶多端,经常殴打父母,遂将自己的儿子李某某杀死。被法院判处8年徒刑。
4、因为邻里琐事,一时冲动杀人。这种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犯罪后往往真正悔过。判处死刑未必有好的效果,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
5、家庭生活中,出于一定原因诱发杀人,查证属实的。
6、犯罪后真诚悔过,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7、在婚姻家庭中,一方长期受虐待,愤而杀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