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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财产分割的惯例处理

2024-12-30 来源:九壹网

在离婚案件中,可供分配的保险资产仅限为婚姻期间购买之险种,包括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部分。
然而,人身保险类别的赔偿款或现金价值不可置换或分割,例如以个体作为投保人因患病或遭受伤害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论其在结婚前后获取,皆不能列为夫妇共同财富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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