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再上诉,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第三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再上诉,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案外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第三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在执行收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法院处理。
第2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第三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1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提起上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有上诉权首先应判断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是有上诉权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了民事责任,增加了其义务,才有权提出上诉,否者没有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 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 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1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第三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 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有上诉权首先应判断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是有上诉权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了民事责任,增加了其义务,才有权提出上诉,否者没有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想提起上诉的,必须是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提起上诉的,只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未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常见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第三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1种观点: 案外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第三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在执行收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法院处理。
第2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第三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1种观点: 可以产生责任,要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性的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因此,判定民事主体是否构成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最关键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并且这种牵连是否使其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影响到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并不合法地损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则第三人应对原告或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包括哪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第2种观点: 一、第三人算不算被告1、第三人不算被告。诉讼第三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被告。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标的有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二、法律上第三人未到庭的后果是什么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知道法院可以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有上诉权首先应判断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是有上诉权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了民事责任,增加了其义务,才有权提出上诉,否者没有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看情况,独立上诉权要分情况看:1.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满的,有权上诉。2.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满的,有上诉的权利。3.对于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没有上诉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不一定有上诉权。不是所有的第三人都有上诉权,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具有上诉权,在有第三人参加的一审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裁判其承受实体义务时才享有对该裁判的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2种观点: 上诉案件中原审第三人是否立为被上诉人,是要看具体情况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第三人参与二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人;2、一审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上诉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 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可以产生责任,要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性的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因此,判定民事主体是否构成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最关键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并且这种牵连是否使其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影响到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并不合法地损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则第三人应对原告或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合同之诉能列第三人吗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确定转让方是否能够追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其参加诉讼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追加其为第三人。
第2种观点: 一、第三人算不算被告1、第三人不算被告。诉讼第三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被告。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标的有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二、法律上第三人未到庭的后果是什么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知道法院可以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