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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62号令实施细则?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近些年来,广电总局在整顿广播、电影、电视等节目内容的杂乱现象时,往往试图凭借一个“禁”字来达到监管效果。其目的在于使广播电影电视的市场更为规范化,保障公众的权益,从而为广大观众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也让整个传媒业界更为和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却似乎不尽如人意。本文中笔者从广电总局监管禁令政策的现状出发,指出了禁令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其中也借鉴了国外一些管制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第3种观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8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以广电总局令第61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9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对《办法》(2009版)做出针对性修订,于2011年11月21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办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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