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风险提示: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法律依据《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3种观点: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お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国产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的审查; 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お 第二章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电视台;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お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お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お 第四章审查程序お 第二十一条送审国产电视剧,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お 第五章罚则お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お 第六章附则お 第三十五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视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副部级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直属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部级单位,中央电视台是副部级单位,其行政首长为副部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要删减修改有关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2、需要删减修改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3、需要删减修改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4、禁止出现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法律依据:《电影审查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我们国家没有评级制度,从立项、剧本、资金、拍摄等各方面都需要向广电局备案,那么广电局首先肯定会看你的内容啊,但凡是政治不正确,色情,低俗,同性恋,暴力血腥,脏话等内容就开始砍,这些都是表面的,具体电影映射或者交待的价值核心有问题一律打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要删减修改有关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2、需要删减修改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3、需要删减修改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4、禁止出现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法律依据:《电影审查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法律依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1种观点: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お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国产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的审查; 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お 第二章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电视台;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お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お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お 第四章审查程序お 第二十一条送审国产电视剧,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お 第五章罚则お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お 第六章附则お 第三十五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视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播电视剧版权可以在中国版权中心申请版权,可以网上提交或邮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3种观点: 电视剧版权年限五十年。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1种观点: 电视剧版权纠纷可以私下解决,平等原则是基础。如果私下和解不成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请第三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成功,可以根据版权合同选择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仲裁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分析电视剧版权纠纷可以按照平等原则私下和解处理。如果和解不成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请第三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根据版权合同将纠纷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种观点: 剪辑电视剧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视频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