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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什么申诉

2024-08-27 来源:九壹网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党组织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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