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兴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相应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有以下情形:
1.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7.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8. 退休的;
9.出国(境)定居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拓展阅读:职工提取公积金异地购房办理业务可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已上线购房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只要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不动产权证、网签合同编号等信息,无需往返两地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