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契合本市戎行改行、退伍安顿条件的人员不受此约束)的已婚家庭(含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宅。取得《长沙市家庭住宅状况证实》的无房户或住宅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宅保证家庭收入断定证实》(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断定证实》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收取证》)。
1、落户时刻以公安部分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刻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刻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核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供给团体户籍证实。
3、因作业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挂号时刻可接连核算。
1、无房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子产权挂号记载(含已核发房子产权一切权证和已进行房子产权预告挂号房子)且无事实具有房子(含实践具有房子产权但暂未处理房子产权初始挂号和未及时处理产权搬运挂号的房子)。
(2)未享用过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定向开发建造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宅方针。
(3)未享用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往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供给原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房产部分出具的无房和未享用福利分房的证实。
2、住宅艰难户应一起契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用过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定向开发建造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宅方针。
(3)未享用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往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供给原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房产部分出具的住宅状况和未享用福利分房的证实。
住宅保证家庭收入的断定以户籍地点地的区民政部分出具的《长沙市住宅保证家庭收入断定证实》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用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收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用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断定证实》可以直接断定,不再另行进行住宅保证家庭收入断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要点工程的私有房子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宅保证的,不需求进行住宅保证家庭收入断定。
保证方法和补助规范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宅钱银补助实施计划〉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宅保证实施计划〉的告诉》(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