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买房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2、买房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因此,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3、买房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4、买房诚意金至今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属于开发商自创的词语和收费环节,并被开发商描绘为使购房行为公平、有序的营销方式。然而在现实中,诚意金有时只是表达了购房人单方面的诚意,一些开发商并不受诚意金所应体现的诚意制约。
1、认筹金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让购房者缴纳的费用,缴纳了认筹金之后,购房者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折扣的优惠,还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让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间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资金问题。认筹金无法律效应,如果最终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认筹金可退。
2、诚意金与认筹金类似,都是通过收取一定金额的钱,向买房的人承诺一定的优惠,井以此确定购房者的先后顺序,但是,诚意金更相当于一种营销手段。同样,诚意金也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诚意金应该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
签订任何文书条款时也必须谨慎。无论缴纳认筹金、诚意金、订金还是定金前,都应当查看该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产权证书或预售证书,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对于出现的买卖纠纷等问题,建议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