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_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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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时,依据第六条指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三类疫病病种目录外,提出疫病病种,报请省批准后,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则规定,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需结合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和免疫计划,并报省批准后实施。州(市)及县地区行政公署也需根据各自行政区域情况制定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和免疫计划,并负责实施。对于严重威胁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制度,执行强制免疫与免疫目标管理。县级以上在必要时可发布防疫令。
第八条说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并逐级上报监测结果。第九条指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计划免疫的动物需进行免疫证明和防疫登记卡管理。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与具备防疫培训合格证的防疫人员签订免疫接种或动物疫病预防合同。
饲养和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循免疫规定对动物进行疫病计划免疫接种和预防,并接受免疫效果监测、疫情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指出,预防动物疫病所需生物制品,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订购与供应。
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单位需按照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分设专用场地,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并对粪便、垫草、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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