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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设定,合伙人均需对合伙企业之债负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之意即每个合伙人都能以全数个人财富偿还金主的所有债务。
若合伙财产无法满足债务需求,则各合伙人须以个人资产补足。
然而,若合伙人间已达成特殊债务分担协议或方式,此等约定仅限内部效应,无法对抗债权人利益。
若某合伙人偿付多于其所承担部分,则可对外人追偿。
综上,合伙人为确保债权益,通常需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