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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从知悉或应知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因重大误解而欲撤销协议者,其撤销权行使期最长为90天。
民法中的可撤销合同属于可更改及可撤销民事行为范畴,此类合同往往源于意思表示不实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