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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或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必须首先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此类活动。型式批准包括法制审查和定型鉴定两个环节。
对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由外商或其代理人进行申请。他们需提交包括型式批准申请书、样机照片、以及中文技术说明书等必要资料。计量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完成法制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通过后,计量行政部门会指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技术说明、图纸、标准文件、试验报告、安全保证说明等详细资料。海关会在收取相应税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样机,条件符合时免征关税。样机在鉴定完毕后,由技术机构退还申请人并监督退关。
定型鉴定按照国家或国际建议制定的鉴定大纲进行,包括外观检查、性能考核和安全性等项目。鉴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定型鉴定合格后,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则会通知申请人。
对于特殊情况如急需、销售量小或国内暂无鉴定能力等,可以申请临时型式批准,但需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资料。临时批准由或地方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注明数量和有效期限。
技术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对申请人资料保密,并且鉴定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由计量行政部门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