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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多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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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一、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①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二、民事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递交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①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②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③出示证据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⑦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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