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仲裁工作
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笔者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千方百计调解,引导当事人和解。要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调解贯穿于仲裁全过程,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尽力调解,工作做到位仍调解不了再裁决。调解要坚持合法原则,不能和稀泥。要引导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情理法并用,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和解协议,督促其履行协议内容,使争议及时彻底解决,恢复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和应诉通知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仲裁权利和义务,以利于当事人研究、了解、充分行使仲裁权利,全面履行仲裁义务,维护实体权利。在仲裁工作中,通常是开庭后向当事人宣布仲裁权利义务,为时已晚。因为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履行仲裁义务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而不是从开庭后开始。
三、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和应诉通知时应向当事人发出书面举证通知,明确举证期限,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和应诉通知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利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情形,决定是否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当事人开庭前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焦点,若发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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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不能查明事实,通知当事人及时补充证据,以查清事实,及时公正裁决。
六、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资格未作特殊规定。仲裁中,一些当事人委托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为自己的代理人,并未违法,但其法律知识、法律素养不如律师,代理质量较低,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在仲裁辩论中,对相对独立的仲裁请求事项,逐一辩论,以将每一个请求事项辩深、辩透、辩明。
八、关于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对已做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医疗费,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时起算。对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起算。对属于五至十级伤残,劳动者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应将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作为起算点。
九、对当事人未协议不公开仲裁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公开仲裁。开庭前应公告,组织公众旁听,以进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便于公众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实行阳光仲裁。
十、律师对相关人员所做的调查笔录、证人无困难未出庭作证只出具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不得认定为定案证据,只有证人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可提交书面证言。
郭彦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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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
4、当事人有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或死亡职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5、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6、当事人因情况紧急,有在提起仲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7、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有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8、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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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9、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10、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仲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对仲裁庭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1、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申请人有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12、当事人有查阅本案材料、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3、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14、申请人在申请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有放弃、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的权利,在案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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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前,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反驳申请人请求的权利。
15、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仲裁审理的权利。
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答辩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17、当事人有辩论、质证的权利,有在辩论终结时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18、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9、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20、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2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不得滥用法律所赋予的仲裁权利。
2、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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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仲裁机构要求举证的义务。
4、开庭仲裁期间,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员指挥。
5、申请人须按时出庭参加仲裁活动,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则缺席裁决。
6、被申请人须按时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决。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有按期履行的义务。
8、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得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提供虚假情况。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9、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外文证据必须有中文译文。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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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据:
① 当事人提交证据要编写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页码,相应证据要与证据目录顺序排列一致。
② 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原件,并制作相应的复印件一式两份,要求复印件字迹清晰,并按A4复印纸大小剪裁并装订成册。
③ 当事人应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提交人的签字。
如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未按上述条款提交证据,则仲裁庭有权要求重新提供证据。
10、 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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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有权就其知悉的与本案有关事实依法向仲裁庭作证。
证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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