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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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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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