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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2021年1月15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调源头治理,明确了项目核准、总量指标管理等要求,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指标使用方案实施开采或冶炼分离。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为了保护我国稀土资源,促进我国稀土行业健康发展,并掌握稀土话语权,我国政府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规范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发布稀土开采指令性计划、制定稀土出口政策、加强稀土行业整顿、推进稀土行业整合、成立稀土行业协会和实施稀土发票及其他一系列政策。同时也将赣州和包头分别授予"稀土王国"和"稀土之都"的称号,以保护稀土资源,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我国稀土资源,促进我国稀土行业健康发展,并掌握稀土话语权,我国政府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规范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发布稀土开采指令性计划、制定稀土出口政策、加强稀土行业整顿、推进稀土行业整合、成立稀土行业协会和实施稀土发票及其他一系列政策。同时也将赣州和包头分别授予"稀土王国"和"稀土之都"的称号,以保护稀土资源,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调源头治理,明确了项目核准、总量指标管理等要求,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指标使用方案实施开采或冶炼分离。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开始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行业管理能够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足可以看到它的重要程度。众所周知,这件事已经搞了将近十年了才发出来,那就是说明,一是此事在推进过程中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涉及到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是不可想象的,阻力巨大。那么为什么现在能发出来,那就说明现在高层的重视程度和我们对行业健康成长的诉求是前所未有,原因大家可以好好回想一下这两年我们经历的大事。所以说,这个法能够出来本身就是个重视的态度,毋庸置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稀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例利于行业长远发展,趋势性拐点确定。从具体内容上看,条例全面涵盖了行业管理的每个角落,着重强调全产业链管理,应该说这是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的一次全面总结和智慧结晶。更重要的是,此次以法律这种长效的、高压的、广泛的形式落地,赋予了监管部门执法权,也把管理部门的责任落到了法律层面。对产业的影响必然是趋势性,而不是短期运动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2种观点: 2022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稀土长期发展的战略和市场需求,以及我们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规范。这个规范的目的,就是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中也要发挥好作用,该放的放,该管的要管住。中国是稀土大国,资源量最多,出口的也最多。有的国家说我们限制出口,你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从中国来的。首先,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稀土没卖出“稀”的价格,卖出了“土”的价格,就是因为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使得这种宝贵的资源浪费掉了。第二,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稀土生产企业,确实有不少环保问题,当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为稀土市场好,就使劲的采、使劲的挖、使劲的炼,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反映。第三,稀土为什么叫稀土,是因为它是稀有的资源,现在无序的开采、资源的浪费,有的只采最富裕的那块,中国话叫“挖白菜心”,把最好的采走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差,从长期来看,用几年没有了,资源综合利用也会有问题。第四,稀土发展低水平重复非常多,而高水平的稀土产品确实还比较少,这样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的企业学习,日本的很多企业在稀土的高端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稀土资源立法必要性1、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2、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稀土资源总体思路1、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2、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3、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第六条 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第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九条 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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