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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个人消费被处分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 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 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3种观点: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刁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行业将围绕“平安武汉、人人参与”的主题,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一场普法活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行动、一次治安环境整治行动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打击行业违法经营及不规范经营行为,如长途客车发车前应告知乘车安全事项、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应停车休息、乘车应系好安全带、学车遭遇“吃拿卡要”可向管理部门举报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2种观点: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刁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行业将围绕“平安武汉、人人参与”的主题,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一场普法活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行动、一次治安环境整治行动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打击行业违法经营及不规范经营行为,如长途客车发车前应告知乘车安全事项、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应停车休息、乘车应系好安全带、学车遭遇“吃拿卡要”可向管理部门举报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1种观点: “吃空饷”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拓展资料:吃空饷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侍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吃空饷”从法律角度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1种观点: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单位公务卡不可以进行个人消费使用,否则需要接受处分,个人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出差、住宿等情况,可以使用公务员下班时间经营食品摊位是否违规《公务员法》蒂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利用业余时间经营食品摊位的情况不应该认定为五十九规定的经营活动,公务员、党员干部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合法付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是不违规的。违规使用明火治安处罚吗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的可能处罚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交通违规是治安处罚吗不是,交通违规是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交通违规是行政处罚。公务员可以做兼职吗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且不允许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以上规定的话,轻则处分警告,重则开除。所以说,公务员是不可以兼职的。定罪免责公务员开除吗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处公务员有罪的,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还是会被开除公职的。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务卡个人消费违规。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但也可以用于私人消费的支付结算,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也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而且如果超过50天的免息期,自己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甚至在达到一定数额以后,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公务卡可以个人消费,不过个人消费的钱需要自己偿还。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但也可以用于私人消费的支付结算。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也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和普通信用卡一样透支消费后必须按时还款,为了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确认报销的金额也将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公务卡个人消费注意事项:1、公务卡个人消费必须在POS机上刷卡,是不能直接取现的;2、公务卡个人消费是不能进行报销的,如果私账公报就属于违规了;3、公务卡个人消费后是必须由个人进行还款,持卡人可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向银行还款;4、公务卡个人消费后是不能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必须全额还款,否则就会导致公务卡逾期;5、公务卡的法律主体是持卡人本身,公务卡一旦逾期就会影响持卡人信用卡,并且逾期产生的循环利息、违约金、超限费等费用需要持卡人本人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务卡个人消费违规。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但也可以用于私人消费的支付结算,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也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而且如果超过50天的免息期,自己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甚至在达到一定数额以后,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公务卡可以个人消费,不过个人消费的钱需要自己偿还。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但也可以用于私人消费的支付结算。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也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和普通信用卡一样透支消费后必须按时还款,为了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确认报销的金额也将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公务卡个人消费注意事项:1、公务卡个人消费必须在POS机上刷卡,是不能直接取现的;2、公务卡个人消费是不能进行报销的,如果私账公报就属于违规了;3、公务卡个人消费后是必须由个人进行还款,持卡人可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向银行还款;4、公务卡个人消费后是不能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必须全额还款,否则就会导致公务卡逾期;5、公务卡的法律主体是持卡人本身,公务卡一旦逾期就会影响持卡人信用卡,并且逾期产生的循环利息、违约金、超限费等费用需要持卡人本人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单位公务卡不可以进行个人消费使用,否则需要接受处分,个人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出差、住宿等情况,可以使用公务员下班时间经营食品摊位是否违规《公务员法》蒂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利用业余时间经营食品摊位的情况不应该认定为五十九规定的经营活动,公务员、党员干部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合法付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是不违规的。违规使用明火治安处罚吗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的可能处罚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交通违规是治安处罚吗不是,交通违规是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交通违规是行政处罚。公务员可以做兼职吗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且不允许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以上规定的话,轻则处分警告,重则开除。所以说,公务员是不可以兼职的。定罪免责公务员开除吗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处公务员有罪的,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还是会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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