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 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 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3种观点: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刁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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