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适用案件不用,传唤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拘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2、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而拘传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3、传唤只是通知证人,被告人等,没有强制力,而拘传具有强制力,是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1、口头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2、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3、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讯)问查证的行为。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询问和传唤是两个程序,先传唤再询问。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一、普通程序:1、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2、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3、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二、传唤的条件: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种观点: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传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传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传唤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传唤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传唤应当出示办案单位的工作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法律权利义务;(2)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并告知其聘请权,并且依据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指定的联系人;(3)传唤证人应当告知证人权利和义务,尊重证人隐私,保护证人安全;(4)传唤应当依法制定传唤证明,并征得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签名;(5)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不到场,应当及时告知其义务并予以追究责任。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应当及时进行申诉和控告。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时间通常应当在早上六时至晚上十时之间,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不应当在夜间传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或损害证据,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进行传唤是常规操作。传唤程序要求严格,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防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传唤中出现过失或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传唤时,应当告知其有关程序和法律权利义务,出示办案单位的工作证件,并征得其签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通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指定的联系人;对证人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尊重其隐私,保护其安全。
第2种观点: 刑事传唤时间规定具体如下:1、对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传唤的,传唤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2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刑事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