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认定办法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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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工伤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工伤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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