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赁合同纠纷租客的物品保管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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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1 19:39

腾房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执行案件,其中因房屋租赁纠纷引起的腾房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的形成原因是一般分为一下几类:1.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拒不腾房;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缴租赁费,出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拒不腾房;3.其他原因导致出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将房屋腾空。
承租人拒不腾房的行为导致出租人无法将出租房屋再次出租或者正常使用。使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实践中出租人的一般通过诉讼手段来寻求司法救济:首先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腾房,*判决承租人腾房的判决书生效后,承租人仍拒不腾房的,承租人才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后,真正的腾房行动才算刚刚开始,可是在此之前房屋被承租人的物品占据出租人的房屋已经长达数月之久了,这几个月的租金损失只能先行由出租人承担。
【拓展资料】即使进入执行阶段之后,出租人任然要承担对承租人被腾出物品的保管义务,在人民*执行法官依法对房屋内物品清点并摄录取证完毕之后,出租人需将承租人在房间内的所有物品转移至他处妥善保管。腾房过程所产生的人工费、车辆使用费、以及被腾出物品的保管费用都要由出租人先行垫付,这笔费用对出租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出租人的租金损失和腾房费用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但是执行实践中出租人这笔损失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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