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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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05:28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 监督的力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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